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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196 583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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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PV-EU · 服务条款

ECOPV-EU GmbH · 企业客户(B2B)服务 · 版本日期:2026年10月30日
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差异,以德语版本为准。

1. 服务提供方、适用范围与客户对象

本一般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适用于 ECOPV-EU GmbH(地址:Frankfurter Str. 70–72, 65760 Eschborn, Germany)提供的生产者延伸责任(EPR)服务,前提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适用本条款。联系方式:info@ecopv-eu.com。其他公司信息请参阅法律声明。

我们的服务仅面向德国《民法典》第14条所指的经营者、公法法人及公法特别财产主体。客户提出的不同、冲突或补充性交易条款,仅在我们以文本形式明确同意时方构成合同内容;即使我们在知悉该等条款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亦同。

适用顺序如下:(1)双方个别协商的合同约定;(2)已接受的报价及其价格和服务附件;(3)本条款;(4)法律规定。

在线商店的订单适用其下单流程中纳入的条款。仅浏览本网站或发送非约束性询价,不构成有偿服务合同。

2. 报价、合同订立与合同语言

本网站的服务介绍仅供参考。我们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出具报价,列明服务内容、目的国、费用和期限。合同经双方签署合同、在有效期内接受有约束力的报价,或经我们以文本形式确认委托后成立。我们无义务接受任何委托。自动回复的收件确认不构成接受委托。

应客户要求在合同订立前已提供的服务,按报价中的价格收费。

除个别另有约定外,合同语言为德语。本条款的英文和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差异,以德语版本为准。

3. 服务范围、办理与注册结果

根据具体委托,我们协助办理电子电气设备(包括光伏)、电池、包装及特定一次性塑料产品的注册、授权代表、数量申报、合规体系参与及其他 EPR 程序。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服务不包括一般法律或合规咨询、产品检测、包装设计、培训及回收处置服务。

服务内容以双方约定的报价、服务说明以及(如有)单独的参与、授权或合规体系合同为准。针对某一国家或产品领域的委托,不自动涵盖其他国家、品牌、类别或期间。法律要求生产者本人完成的行为,仍由客户负责。

在收到完整资料、所需授权书及约定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我们提交注册申请。注册及申请由主管机关和合规体系独立决定。我们负责审慎履行约定服务,但不保证获得官方批准或特定的办理时长。因官方审核、补件要求或系统故障导致的延误,不由我们承担。

申请被驳回或要求补件时:(a)因我们的错误导致的,我们免费重新提交一次;仍未获批的,退还尚未发生的官费;(b)因客户信息不实或不完整、品牌或类别归属争议、产品不属于法定范围导致的,已付费用不予退还,重新申请另行报价;(c)因法律要求或收费变更导致的,适用第5条。

本网站上的一般信息不能替代个别法律咨询。

4. 配合义务、申报期限与授权

客户应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所需的公司、产品和数量数据及证明材料。公司名称、地址、授权代表人、品牌、产品类别或数量发生变化的,应立即通知我们。除依法可以且已经有效转移给授权代表的义务外,客户仍对其生产者义务负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客户应向我们提交:(a)德国电子电气设备法(ElektroG)项下:每月 10 日前提交上月投放市场的数量;(b)德国电池法(BattDG)、包装法(VerpackDG)及一次性塑料基金法(EWKFondsG)项下:每年 2 月 1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数量;(c)其他国家:按我们通知的日期提交。数量数据应附有适当的销售证明。上述期限有意早于法定期限,以便我们妥善准备申报。

客户授权我们与其销售产品所使用的在线平台及仓储物流服务商交换核对申报数据所需的信息(特别是注册号和数量数据)。

所需授权书及特别合同应按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形式出具。我们在收到必要资料、授权书及约定款项后开始相关程序。因客户未配合导致的延误,约定流程相应顺延,但法定申报期限不因此延长。客户未履行配合义务的,在不违反我们自身法定义务(例如作为授权代表的义务)的前提下,我们有权暂停相关服务直至客户补正,并将告知客户。

因客户提供不实、不完整或逾期的信息或违反配合义务,致使我们(特别是作为授权代表)被处以罚款、强制金或其他官方措施,或产生费用的,在客户对该违约负有责任的范围内,客户应使我们免受损失,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客户多次或严重提供虚假信息的,我们可因重大事由终止合同,并注销相关注册或授权。

超出委托范围的额外更正或补报,按实际工作量或另行报价收费。

5. 费用、超额数量与价格调整

适用报价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除另有说明外,价格以欧元计价,为未含法定增值税的净价。

政府收费、合规体系及生产者责任组织(OfH)费用、担保费、回收处置费用及法定征费,仅在报价中明确列明时包含在价格内。因主管机关(例如 stiftung ear)回收指令产生的费用以及实际回收处置费用,按相关机构的账单转收。

申报数量超出报价所含数量(例如担保量、回收量或许可量)的,超出部分按报价所列价格收费,并按报价所列标准收取每次补买手续费。新增品牌、类别、国家或其他服务范围扩展,按报价或我们届时有效的价目表收费。

主管机关、合规体系、生产者责任组织或其他第三方的收费发生变化,或新增法律规定的费用(例如德国电池法项下的 OfH 费用)的,我们有权自其生效之日起按实际发生金额转收。收费下降的,我们相应下调。应客户要求,我们将提供变更证明。

我们可就续约期间合理调整自身服务费,特别是为反映人员、IT 及采购成本的上涨。我们将在续约期间开始前至少 30 日以文本形式通知新价格;调整仅适用于该通知期届满后的服务及申报期间。涨幅超过原服务费 5% 的,客户可在收到通知后 14 日内终止合同,终止于续约期间开始时生效;我们将在通知中提示这一权利。

6. 付款、逾期与抵销

除另有约定外,发票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欧元全额支付,不得扣减。银行手续费(特别是跨境汇款费用)由客户承担。对发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以文本形式提出;无争议部分仍应按期支付。

逾期付款的,客户应支付高于基准利率 9 个百分点的逾期利息及 40 欧元的逾期固定费用(德国《民法典》第288条第2款及第5款)。我们保留主张进一步损失(特别是合理的法律追讨费用)的权利。

客户仅可以无争议的、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或与我们的债权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反债权进行抵销。留置权同样适用此规定。

客户逾期付款,且在收到给予至少 5 个工作日期限的催告后仍未付款的,在不违反我们自身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我们可暂停服务(特别是新的注册和申报),直至全额收款。客户在书面警告后至少 10 日的额外期限内仍未付款的,我们可因重大事由终止合同、终止授权及合规体系参与,并注销相关注册。由此产生的注销费及后果由客户承担。

7. 向主管机关及合规体系代付

客户委托我们在履行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代其向主管机关、合规体系及第三方支付委托项下产生的注册费、担保费、合规体系费、回收费及其他第三方费用。我们仅作为付款受托人;客户对第三方的法定生产者责任不因此转移给我们。

我们无义务以自有资金垫付第三方费用。因客户信息错误、未及时或未足额预付款项,或因第三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其他情形适用第12条。客户可以文本形式撤销该付款委托,但已发起的付款不受影响。

8. 税务

我们向德国境外的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服务地通常为客户所在地(德国《增值税法》第3a条第2款);客户可能需承担增值税(反向征收)。客户应证明其经营者身份,特别是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号,或(欧盟以外企业)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充分证明的,我们有权按德国增值税开票。

客户依其所在国法律须对向我们的付款代扣预提税或类似税款的,付款金额应相应增加,以确保我们实际收到的净额等于发票金额。

9. 服务期限、续约与终止

服务开始时间和服务期间以具体合同为准。除个别另有约定外,服务期间届满后合同自动顺延一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当期服务期间届满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即可)通知对方解约。

因重大事由终止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对我们而言,重大事由特别包括:客户违反主要合同义务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未予纠正;第4条和第6条所述情形;以及违反第16条的情形。

合同终止时,截至终止已提供的服务、已发生的官费及第三方费用应在 30 日内结清。双方协调必要的交接和通知。授权、担保及合规体系参与关系的终止,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和单独协议。合同终止不意味着注册自动失效,也不意味着客户免除既存生产者义务。

10. 变更、取消与注销

变更或取消委托的请求应尽早以文本形式提出。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不适用法定消费者撤回权。

付款后申请取消或注销注册、授权或合规体系参与的,已发生的官费、第三方费用及我们已提供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注销按报价或我们届时有效价目表所列的注销费收费。尚未提供服务的预付款,我们予以退还。客户可证明注销未产生费用或费用明显较低。

11. 合作伙伴与独立服务方地位

我们可委托合适的 ECOPV 集团公司或审慎选定的合作伙伴履行服务。与 ECOPV-EU GmbH 签订合同的,ECOPV-EU GmbH 仍为客户的合同相对方。如需与其他公司另行签约,我们会事先告知该公司的身份、职责和条款。

我们是独立服务提供方,并非客户的商业代理人、雇员或合伙人。商业代理人相关规定项下的请求权(特别是德国《商法典》第89b条规定的补偿请求权)不适用。代理权仅以明确授予的授权范围为限。

12. 责任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依《产品责任法》及其他强制性法定责任,以及明确承担的保证,我们承担不受限制的责任。

因轻微过失违反主要合同义务的,责任限于该类合同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客户在损害事件发生前 12 个月内已支付的服务费。主要合同义务指使合同得以正常履行、且客户通常可以信赖其得到履行的义务。除此以外,排除轻微过失责任。

对于主管机关、合规体系及登记系统(例如 stiftung ear、LUCID)的决定、办理时长或系统故障,以及客户信息不实或逾期造成的后果,除因我们违反义务所致外,我们不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法定代表及履约辅助人员。客户的共同过错依法律规定处理。除第1款所列情形外,针对我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法定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一年届满。

13.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我们无法履行的,在受阻期间及范围内免除我们的履行义务。不可抗力特别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流行病、政府行为、制裁、主管机关或合规体系 IT 系统停摆,以及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我们将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影响。

受阻持续超过 60 日的,任何一方可以文本形式终止受影响的服务部分。已提供服务的费用及已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仍应支付。

14. 数据保护

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信息载于我们的隐私政策。我们代客户处理个人数据的,双方依《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8条签订数据处理协议。我们以自己名义履行申报及其他义务(例如作为授权代表)的,就此我们为独立控制者。

向主管机关、合规体系、在线平台及受委托合作伙伴进行的必要数据传输,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规定;向第三国传输数据,仅在符合 GDPR 第五章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15. 保密与知识产权

双方应对对方的非公开商业信息予以保密。为履行合同(包括向主管机关、合规体系、在线平台及合作伙伴)所必需的披露,或法律、主管机关要求的披露除外。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 5 年内继续有效;对于商业秘密,在其保持秘密状态期间持续有效。

我们的模板、报价、价格、方法、系统及客户名单仍属于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客户仅可在本合同范围内以非独占、不可转让的方式使用。

客户每次过错违反本条的,我们可主张违约金,其金额由我们按公平裁量确定,发生争议时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我们保留主张进一步损失的权利,违约金可从中抵扣。

16. 合规与制裁

双方遵守适用的反腐败、反贿赂和反洗钱法律,以及制裁和出口管制规定(特别是欧盟和德国的规定)。我们的服务不得用于受制裁的个人、国家或用途。

我们有权对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进行适当的合规审查。违反本条的,我们可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17. 通知、转让与合同变更

通知以文本形式(电子邮件即可)发送至最近告知的联系方式。客户应及时告知其联系方式的变更;未告知的,发送至最后已知地址的通知视为对客户有效。

未经我们事先以文本形式同意,客户不得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德国《商法典》第354a条不受影响。在改制或重组过程中,我们可将合同转让给关联公司,但应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且受让方须承担全部义务;此种情况下,客户可在转让生效时终止合同。

适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本条款版本;之后发布的新版本不会自动修改现有合同。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采用文本形式;个别约定优先(德国《民法典》第305b条)不受影响。销售及客服人员无权作出与合同或本条款不一致的承诺;发票、订单确认及往来函件不构成对合同的修改。

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18. 适用法律、管辖与其他规定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不受影响。

客户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主体,或在德国没有一般管辖地的,专属管辖地为我们的注册地 Eschborn。我们亦有权在客户的一般管辖地提起诉讼。双方个别约定仲裁协议的,以仲裁协议为准。

某一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无效条款由法律规定替代。